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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4年10月31日院授主預字第1140103430號函(附原函影本及附件)辦理。
二、旨揭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其修正對照表,已登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計法 規」查詢網頁,可自行下載參閱。
三、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 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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