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說明:
一、檢送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略以,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非政務職則為簡任第10至11職等,因政務職人員得搭乘次高等級座(艙)位,至非政務職人員,僅得搭乘基礎等級座(艙)位,考量該等人員既擔負相當職責及義務,爰縣(市)政府非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搭乘交通工具座(艙)位等級,準用中央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之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基準報支,亦得搭乘次高等級座(艙)位。
說明:
一、檢送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略以,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非政務職則為簡任第10至11職等,因政務職人員得搭乘次高等級座(艙)位,至非政務職人員,僅得搭乘基礎等級座(艙)位,考量該等人員既擔負相當職責及義務,爰縣(市)政府非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搭乘交通工具座(艙)位等級,準用中央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之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基準報支,亦得搭乘次高等級座(艙)位。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