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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10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2991號函(附原函影本及附件)辦理。
二、旨揭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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