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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暨補充及重申規定

主旨:
本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A、B號函、同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函及112年10月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21500747號函,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暨補充及重申規定,其中膳雜費標準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因應近年物價上漲等情形,有關旨揭改進原則膳雜費報支標準自即日調整為不分官等每人每日1,000元為上限,所需經費請各適用機關(構)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撙節原則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另本院103年12月2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31500018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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